强军之路丨致敬最可爱的人
法治是将矛盾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
美国的成文宪法取法欧陆经验亦很明显。高度自治总有一个顶限问题,毫不顾忌主权原理与国家统一秩序的自治权安排只能是进一步构筑政治隔离之墙、最终葬送国家统一秩序的前奏。
第五,通过联邦资助削弱各种财政独立性,增强各州对联邦的实质性依赖。第八,通过世界帝国体系转嫁国内政治经济矛盾,疏解利益纠纷和政治对抗,建立超国家共同愿景。在加泰罗尼亚,西班牙宪法和加泰罗尼亚自治章程共同构成自治区宪制基础,自治区享有极高的自治权。加泰罗尼亚的情形则是,根据1978年《西班牙宪法》和1979年《加泰罗尼亚自治章程》,国家统一是优先于自治权利的宪法原则,不可能以自治权利为基础合法地实现独立。然而,民意可能只是众意,不是公意,而民意的摇摆不定和精英操控的可能性又加剧削弱了其正当性基础。
齐白石有言: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况且,英国在这次分离实践中亦饱受创伤,日不落帝国的海外世界早已隐没,如今在本土亦分崩离析。因此,所谓司法民主化,是指法官所依据的法律体现民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立法机关修改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让普通公民有机会进入法庭,审理案件,确保人民司法为人民。
权威和公正一样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于2004年底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3)健全完善民意吸纳机制。东方国家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传统,因此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团利益或者家庭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法官职业化容易形成职业垄断与封闭,并且与社会相隔绝。加强司法的民主监督,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廉性,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脱离人民群众现象的发生。
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组织、机构、秩序的紊乱,以及司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堕落,以致司法过程中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活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必须深化公开理念、健全公开制度、改善公开设施、创新公开举措,实现司法的阳光运行。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的职务序列。法官职业化就是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实体公正是没有确定标准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惟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实实在在的。
另一类是打击犯罪型,即特别强调打击犯罪功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且,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4)接近法制与现代福利国家等(详见(意)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对我国的司法民主化建设,是有借鉴意义的。当然,不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尽管在该案中,两名强奸受害人在混杂辨认中都正确地指认米兰达为罪犯,尽管还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地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为了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宁肯冒放纵罪犯的风险。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告程序保障的历史。(4)司法公正的反面就是司法腐败。总之,司法民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必然选择,是司法人民性的外在体现。(2)健全完善诉讼便民机制。
尤其是在当今西方法治国家出现的过度职业化的情况下,其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引入大众参与司法活动。认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必须对法律作一定的解释,积极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裁判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判例的效果,可以补充立法的不足,扩大司法权力的范围。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
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另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联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审判,批条子、打招呼,权法交易,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若干举措,均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配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等。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必须不断强化重视民意的责任和意识,改进和创新民意的采集、分析、吸纳和反馈机制,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检验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和改进司法工作的重要动力。
现代司法的另一重要特征在于:司法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保障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的平等。又要在司法活动中弘扬民主精神,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狭隘思想,充分结合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意愿,积极寻求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的共同点和平衡点,使司法裁判更加能够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标准相吻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方面,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司法民主的有益经验,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态度,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不断完善发展。
基于此,我国应该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相结合道路。这种法官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必将极大地推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因此,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三是诉讼、审判制度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法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适应法律职业化的国际潮流,提出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司法专业化 中国特色现代司法制度的第三个要素是司法专业化。
由此可见,司法腐败的根源在司法制度的不公正。(6)健全法官和检察官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法官和检察官独立客观行使司法权的环境。
中国的司法权威曾经遭受很大的破坏,在很多地方甚至无权威可言。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
无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积极探索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和监督司法审判的作用,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推动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通过推进司法公开民主不断促进司法公正。